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新闻动态

首页 > 新闻动态 > 《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6月1日起正式实施
发布时间:2008/10/2 来源:本站  发布人:admin 点击次数:2128 次
      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也许是城镇很多中低收入家庭的梦想。近日,来自有关部门的消息无疑给这一部分人带来了福音:6月1日,《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据悉,办法对经济适用房的户型面积、上市制度、申购条件等均作了详细规定。

   

     户型面积以60平方米或80平方米为主建筑利润不高于3%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一般为80平方米或者60平方米两种套型,高层、小高层建筑可以适当放宽面积标准,但每种套型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平方米。《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按照保本微利,利润不高于3%的原则,在住房销售之前核定价格,向社会公布。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经公布的费用。

   

     取得产权证后3年方能上市交易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照市场价格上市出售。具体限制年限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但最短不少于3年。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比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时的差价,按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等收益。对未到规定上市限制年限和未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收益擅自上市转让的,各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将责令其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收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符合三大条件才具备申购资格

   

     对于什么样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者承租经济适用住房,办法也有规定:1、具有当地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人);2、无房或现在住房面积低于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3、家庭收入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只要符合这三大条件,年龄在35岁及以上的单身者也可申购。值得一提的是,如果申请者已享受实物分房或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或因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取得的所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者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鼓励多建用于出租的经济房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安排专项计划用于建设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但无经济能力购买的家庭承担,租金以成本价计算,由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租金标准由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县级以上政府对达到规定的限制年限可以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予以回购,用以向符合承租条件的家庭出租。
浙ICP备09059040号

版权所有:浙江省耀江集团  Copyright © 2010 Yaojiang Group.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内容仅供参考有关数据及销售细节以政府最后批准文本以及合约文本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