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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新政6月1日实施 户均面积限90平米
发布时间:2008/10/2 来源:本站  发布人:admin 点击次数:2116 次
       浙江省政府191号令颁布,《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6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继今年1月1日实施《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后,浙江为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难注入的又一“催化剂”。

   

     经济适用住房最多90平方米

   

     一些地方在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时,存在户型面积偏大、结构不尽合理等现象,动辄120平方米以上,让不少中低收入家庭难以承受。办法限定: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一般为80平方米或60平方米两种套型,高层、小高层建筑可以适当放宽面积标准,但每种套型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平方米。

   

     政府定价保本微利

   

     办法明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按照保本微利,实行政府定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座谈会、征询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在住房销售之前核定价格,向社会公布。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经公布的费用。

   

     单身者符合条件也可申请

   

     申购经济适用房主要条件是:具有当地城镇居民户口;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家庭收入符合市、县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此外,年龄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房可买也可租

   

     经济适用住房不仅可以买,也可以租。如对于城镇中低收入、无能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县级以上政府应安排专项计划用于建设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但无经济能力购买的家庭承租,租金以成本价计算,由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县级以上政府对达到规定限制年限(起码3年)可以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予以回购,用以向符合承租条件的家庭出租。骗购经济适用房要处罚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者采取编造、伪造住房情况证明及隐瞒家庭收入情况,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由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注销其准购证,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已经骗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回该住房或者责令其补交与同地段商品房平均价格水平的差价款,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对未到规定上市限制年限和未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收益擅自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收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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